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展基金,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用于学校发展的基金。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弥补事业经费不足;
(二) 改善教育办学条件;
(三) 支持学科专业建设;
(四) 支持师资队伍建设。
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发展基金。
第五条 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金额超50万元的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参照《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实施部门是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学校职能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严格依据项目预算对标执行。
第七条 项目预算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一经拨付,不得随意变更。因学校政策、方案有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依据《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申请报批。
第八条 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依规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